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市、区)、园区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相关要求,为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的行为,邀请的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时,除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例行资料外,还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如下材料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不予认可:

一、项目业主向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的担任招标人代表邀请函(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二、被邀请的招标人代表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任项目业主招标人代表授权书(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和廉洁评标承诺书(被邀请的招标人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

三、被邀请的招标人代表所在单位出具的业务关联性证明材料(单位盖章)

四、被邀请的招标人代表所在单位连续六个月的社保证明(盖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被邀请的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对评标委员会作出处理情况的,该被邀请的招标人代表在两年内不得再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本通知从2023年3月23日起实施。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