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则


绵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第十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绵阳市国资委

2023年9月26日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指,除有关制度规定已经明确必须报批、报备和报告事项以外,其他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知晓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活动安排、重大经营风险以及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是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依法依规自主决策、组织实施,不得以履行报告程序方式上交矛盾、推卸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并确保报告时效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以有利于国资委快速研判、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

第六条  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可以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工作提示或提出异议,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信息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和问责整改工作。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主动报告:

(一)常规性事项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情况,内设部门及主要子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情况;

2.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3.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4.企业重大专项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5.因外出学习、考察、参会、休假、探亲、就医等需离开绵阳市境,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含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其他班子成员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突发疾病、住院休养导致无法在岗工作,预计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周期性事项

6.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7.企业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及改革发展情况;

8.企业月度经营情况、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9.企业年度、季度融资及债务风险管控情况分析报告;

10.企业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偶发性事项

11.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损失,预计损失金额占企业资产总额1%以上或者超过100万元的;

12.企业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13.企业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行业监管机构要求协助调查,或者立案调查,或者受到纪律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14.企业受到其他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品牌、形象、声誉和属地政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15.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主要资产、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

16.企业受到媒体报道,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17.企业对外签订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协议的;

18.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

19.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

20.其他应当向国资委报告的情形。

第八条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应当以正式公文形式按程序上报,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九条  报告时限及程序。

(一)常规性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知道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其中,外出离绵事项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国资委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离绵事项应当同步向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周期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或上一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三)偶发性事项按照事项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

首报应当在事项发生或企业知晓或应当知晓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

续报应当在首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项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事项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党委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

第十条  报告的受理。

国资委收到企业报告事项后,按照公文办理流程,由委办公室登记并提出分送处理意见,按程序经委领导批示后,转相关职能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应当尽快提出拟办意见,并报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按程序向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的处置。

国资委根据报告事项的缓急程度、风险系数,及时分析评估,并分类处理。

对常规性、周期性事项,原则上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对偶发性事项,国资委视情况通过下发工作提示函、督办函或以其他适当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应对处置和跟踪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风险事项,视情况及时向其他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对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将视情况进行提示、约谈、通报或追责:

(一)未按规定报告,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影响市政府或国资委决策的;

(二)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敷衍塞责,拒不接受国资委监督和指导的;

(三)重大风险事项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