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县(市、区)、园区国资监管机构: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已经市国资委 2025年第 15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国资委
2025 年 11 月 17 日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四川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市级国资监管机构(下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协同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五)坚持客观独立。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进行客观评价。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企业应当督促、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建立、运行合规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一)推动科学立规、严格执规、 自觉守规、严惩违规。
(二)研究合规管理负责人人选、合规管理部门设置。
(三)对董事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合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五)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对有关事项的违规追责和容错免责处理。
第九条 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决定首席合规官的任免。
(五)按照权限决定有关事项的违规追责和容错免责处理。
(六)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六)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七)章程或者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谋划部署企业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原则上应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合规管理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战略合作协议等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组织起草企业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六)章程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隐患排查,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负责本业务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
(七)配合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在本部门、本业务领域的有效性评价。
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 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本部门合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合规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升专业化水平,鼓励取得相关资质;健全与合规管理员工作职责、岗位价值、工作业绩相挂钩的业绩考核体系和差异化薪酬分配体系,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原则上与法务管理部门整合,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指导、督促业务及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四)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六)组织或参与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推动合规管理体系持续优化和改进,协同审计等部门指导监督其他部门开展违规整改。
(八)根据需要,参与业务及职能部门对商业伙伴的合规调查。
(九)组织或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
(十)组织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一)指导、推动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未单独设置合规管理部门的,由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规模较小或合规风险较低的企业,可以设立合规团队或合规专员,或者委托外部律师提供合规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专项指南或操作指引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明确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针对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通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的方式防范合规风险。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注重合规治理,保障党委、董事会、经理层、职代会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正确履职,全面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升决策有效性,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合同管理。重视合同全过程管理,严抓合同立项环节,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并对其进行合规审查;完善合同谈判与起草工作的多部门协作;严格执行合同审核流程协同管理;重视合同履行关键节点把控,关注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监控,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禁止签署违法违规的合同,禁止签署可能导致国有权益受损的合同。
(三)市场交易。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商贸业务等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突出反欺诈、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合规要求。遵循真实贸易原则,不得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 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加强对质押融资、存货分类、资金收付、客户信用、合同管理等重点环节风险管控切实加强商贸业务风险防范。
(四)产权管理。严格执行产权监管政策规定,规范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事项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展违规挂靠经营,不得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行挂靠经营之实。
(五)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省国资委及绵阳市国资委投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全流程管控,防止违规投资行为发生,强化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六)资金管理。依法合规筹集和使用资金,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保障资金有效流动,降低资金管控风险。全面落实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本回报等要求,规范发债、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等行为,强化债务管理,严肃问题责任追究。
(七)资本运作。严格遵守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水平。强化规范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债企业应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融资担保。建立健全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九)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建设资金等环节全过程管控,规范履行施工、监理、设计合同,保障建设项目依法合规实施
(十)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十一)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十二)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招聘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切实保障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四)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商业秘密和商标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十五)信息安全。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关键设备和产品,设置与所处行业和规模相匹配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当泄露,保护业务伙伴和客户信息。
(十六)数据合规。加强数据内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遵守数据内外部共享传输利用规则,确保数据收集、处理、保存、使用、传输等依法合规。
(十七)礼品与商务接待。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或送出礼品,以及超规格、超标准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或组织商务宴请或其他形式的接待,维护正常商业关系,不得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八)捐赠与赞助。严格落实审批程序,防止因不当捐赠与赞助导致违反公平竞争,造成社会负面评价和不良效果。
(十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针对所涉及的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合规风险。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涉外业务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跨境贸易。开展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应当全面掌握跨境监管,特别是海关、外汇、出 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具体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将跨境贸易合规嵌入企业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采购、销售、供应、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贸易监管和合规管理。
(二)跨境工程建设。开展境外工程建设,应当全面掌握境外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约、劳工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连带风险管理、债务管理、捐赠与赞助、反腐败、反贿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三)跨境投融资。开展境外投融资,应当全面掌握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关于市场准入与行业监管、国家安全审查、出 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外汇监管、反垄断、反洗钱、反腐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四)跨境数据保护。开展跨境数据传输,应当确保数据出境满足相关监管要求,通过必要的安全评估,履行网络安全报告义务等。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重点流程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运营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增强管理人员合规意识,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确保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所涉及的合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境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境外人员上岗、任职的必备条件,确保其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规要求。
(四)新入职人员。加强员工招聘过程合规审查,开展新入职人员合规制度和合规要求专题培训,强化源头管控。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将合规要求和合规风险管控机制嵌入制度流程。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以及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清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大额采购和销售、大额资金管理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发生合规风险的,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介入并提出应对意见。
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必要时,由合规委员会研究决定、统筹协调。
企业应当定期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日常演练,不断提升重大合规风险应对处置能力。
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事件背景及处理方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报告机制,全面总结年度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与运行、合规风险事件应对、合规文化培育、信息化建设、违规问责等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定期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将其纳入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举报机制,国资监管机构用好“护国资”热线,畅通举报渠道。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对于符合企业尽职合规免责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企业应当建立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重视合规工作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司法监督等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际、国家标准获取合规管理体系贯标认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首席合规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科学、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重点评价其职业操守与履职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与首席合规官的绩效薪酬、评优评先、任免调整等直接挂钩,结合上级评价意见形成最终考核评价报告,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企业应当将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对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保证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机构、职责、岗位”三到位。重要子企业、海外经营重要地区或重点项目,应明确机构负责合规管理,并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将合规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保障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组织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加强全员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管理职责、合规制度、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合规审查、合规报告、违规举报与追责、合规考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
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并主动接入“绵阳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 ,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国资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落实合规容错机制,将企业是否依法合规作为免责认定的重要依据。经综合评估,认定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并运行的情形下,因个别员工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发生违规风险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企业和相关领导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指导、推动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合规管理制度,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12月1日起施行。